Post By:2007/1/28 20:12:32
2005年7月,王某在與劉某戀愛期間,向劉某的母親常某借款5000元。借款時,公王某、劉某和常某三人在場,且未寫借據。2006年初,王某和劉某結婚。后二人因感情不和,于同年9月份分居。女兒、女婿出現婚姻危機后,常某多次向王某催討借款,然而,王某不僅不還債,還拒不承認借款之事。沒辦法,常某只好訴至法院,法院卻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,因為她沒有證據證明王某欠她的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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